浓缩果汁的生产博鱼工艺流程
发布时间:2024-02-19 21:15:19

  博鱼boyu体育浓缩果汁的生产工艺流程浓缩果汁的生产工艺流程中国饮料工业网.中国错误!未定义书签。2010—11—2313:15:42首先,简单说明一下果汁生产的工艺流程,水果—验级称量-果池-水力输送-清洗—拣选-喷淋-破碎—酶处理-压汁-巴氏灭菌-脱胶—超滤—蒸发浓缩-巴氏灭菌-无菌灌装。果汁生产的主要设备主要就是三部分:1、榨汁、2、脱胶处理+超滤、3、浓缩。果汁生产中的最关键设备,是榨汁设备。所谓榨汁,就是推进一个物体(挤压面),把由固体、液体和气体物质所组成的混合物中的液体和气体物质从一个有限的空间(挤压室)中挤压出去的过程。如果挤压设备合理,就可以只把气体和液体物质从挤压室中挤压出去,而把固体物质仍然留在挤压室影响出汁率的因素有:1、挤压力:在一定压力范围内,出汁率同挤压力成正比。但这个范围很关键。2、果浆泥的破碎程度3、挤压层的厚度5、榨汁的助剂,有无助剂,影响出汁率最多达11.7%。各种榨汁设备的比较:间歇:室式榨汁机、包裹式榨汁机、连续:螺旋榨汁机、带式榨汁机.1、螺旋榨汁机,在我国广泛应用,结构简单、故障少、生产效率比较高。但出汁率低,大多情况下40—60%,浑浊物3%.2、带式榨汁机,连续作业,工作效率高,适合大规模生产。出汁率高,78%左右。带式榨汁机是国内外果汁生产最先进的榨汁设备。由于在初榨汁中含有较多的浑浊物,影响果汁的浓缩和最终产品质量,需要对初榨汁进行净化处理,主要用各种分离超滤设备,并在分离进行澄清处理处理,以提高分离因数和效率。浓缩,是将净化后的水果原汁,在较高线温度环境下,蒸发出水果原汁中的大部分水分,将体积缩小到原来体积的1/6左右,可溶性固型物含量从一般12%左右提高到72%.便于运输保存。目前国内市场各类浓缩果汁的价格一般在1.0-1.2万元左右。以上浓缩果汁的生产工艺流程是水果浓缩汁工艺的简单说明。一、下边谈国外的果汁设备生产厂商.近20年,为我国各地主要果汁厂提供设备的国外果汁设备厂商,大多是德国、意大利和瑞士的公司。些公司的名称和相关产品如下:1、榨汁设备:主要介绍德国的FlottwegGmbH。FlottwegGmbH.建立于1932年,于1984年研制成功全球第一台水果加工用带式榨汁机.此前,水果榨汁使用都是一种间歇的榨汁机械—-螺旋榨汁机。由于带式榨汁机的发明,才使连续大规模榨汁生产成为可能。目前,FlottwegGmbH.的最大榨汁能力是22吨/每小时。这也是世界果汁行业的主力设备。93年,我国有几家饮料机械厂开始按照FlottwegGmbH机型仿造带式榨汁机,最早在河南平顶山市,生产的是1吨、10吨、20吨的带式榨汁机。国内有相当数量的果汁厂,由于价格的原因,选择了这两家的设备。FlottwegGmbH,是一家以分离设备主要产品的德国公司,目前在中国设有办事处。2、浓缩设备:瑞士的Unipect主要产品是果汁浓缩设备。3、其它几家同我国果汁厂有关的国外设备公司意大利的FBRELPOS.p。A,生产无菌灌装设备;意大利的Verind,生产超滤设备;美国的FMC,生产管件、阀门;德国的APV,生产热交换设备;浓缩设备;以上几家公司,在果汁生产中,没有什么太突出的。二、国内果汁设备厂商首先得说明,果汁生产设备不是饮料生产设备.但目前国内是把果汁设备同饮料设备是混在一起的。目前国内有名的饮料设备厂商的果汁设备都不是自己生产的,都是从外部配套的。比如,轻工部南京轻机厂、合肥轻机厂、广东轻机厂,广东乐惠、江苏张家港顺峰美星,张家港白熊,宁波轻机总厂,都是以饮料灌装和调配设备为主的饮料设备厂商,不是果汁设备厂商.国内果汁设备厂商集中在江苏靖江。河南、山东也有,不值一提。江苏靖江目前一共有5家。以江苏靖江海鸥食品机械公司、靖江科威食品机械公司为首.江苏靖江海鸥食品机械公司,是国内第二家成功仿制Flottweg带式榨汁机的设备厂商,也是国内第一家生产3吨/小时以上规模的设备厂商.另外还生浓缩果汁的生产工艺流程产每小时处理10吨以上水果原料的各种洗果机、破碎机、选拣机、输送机、提升机,以及浓缩、杀菌设备。对农夫山泉事件涉及执法程序的分析及反思中国饮料工业网.中国错误!未定义书签。2010-12-3017:02:27一名工商人员对农夫山泉事件所涉及执法程序的分析及反思一、风波始末根据媒体报道,海口市工商局是10月19日对海口市场上50个批次不同品牌饮料产品进行抽样,被抽样检验人是以上牌子饮料产品在海口本地的经销商,随后海口市工商局委托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11月23日,海口市工商局收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表明送检的批次产品中3个批次产品不合格。后来得知,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未经上级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批,就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交海口市工商局。海口市工商局依据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立即采取行动,当天对辖区内的市场上销售的同一批次产品作下架处理,并要求经销商去接受询问调查。11月24日,海口市工商局发布的2009个批次饮料产品和统一集团的一个批次饮料产品经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总砷含量超标。并通知经销商对涉嫌超标产品下架、召回并退货。消费警示公布后,立即成为全国性的新闻,影响远超省内,甚至直达国外。由于媒体报道时将总砷超标等同砒霜,导致农夫山泉和统一遭受巨大的舆论和公众压力.之后农夫山泉立即通过媒体指责海口市工商局犯了多种错误,并接连提出复浓缩果汁的生产工艺流程检要求博鱼。11月27日,海口市工商局将涉嫌总砷含量超标的3种抽检产品备份送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复检,12月1日17时,海口市工商局从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拿到复检结果.结果显示3种饮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复检结果出来后,海口市工商局立即承认复检结果,并连夜中止下架行为。但农夫山泉随后发表声明称是海口市工商局自行复检,未经过农夫山泉认可.二、对海口市工商市是否违法违规进行分析至此本次事件的高潮已告一段落,接下来笔者就本次事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个人分析。首先对12日农夫山泉律师指出的海口市工商局4处涉嫌违法行为的观点进行分析。第一处涉嫌违法行为是抽样程序不规范。依照相关法规(根据报道,农夫山泉引用的是《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中,监测抽样应由工商机关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工商执法人员共同参与,并制作监督检验记录。抽样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工商执法人员和被检单位三方确认。而海口市工商局对农夫山泉产品的初检抽样仅由工商执法人员单方面完成,没有委托检验机构现场依法抽样,抽样亦未经三方会签确认。因此,抽样行为不符相关制度的规定,无法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分析如下:笔者的结论是农夫山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有误,但国家工商总局在发布规章方面也可能存在错误。200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是这么规定的,“即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 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 浓缩果汁的生产工艺流程 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 以依法进行复检。” 该条规定里是把抽样检验和检验区分开的,也就是说海口市工商局依据食品 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是可以抽样,然后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 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 月30日发布的《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也是参考《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 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抽样和必须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进行检验。 但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 年8月28日发布的《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第一 条第(三)项的内容却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和《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 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相矛盾,要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的这一条规定从字面上完全否决了县级以上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先对流通环节食品自行进行抽样的权力博鱼。 农夫山泉就是抓住此点认为海口市工商局在程序上犯了错误,因为10月19 日的抽样是海口市工商局进行的,只有海口市工商局抽样人员和被抽样检验 人的在场以及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签名,没有委托的具备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 机构人员在场和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的签名。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在发布规章制度方面可能存在疏漏,前后发 布的规章制度自相矛盾,而且还与法律存在冲突。就《食品安全法》和《流通 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言,海口市工商局的抽样行为没有违反 程序. 农夫山泉认为海口市工商局第二处涉嫌违法行为是检测结果未告知生产者。 11 月初(媒体报道是11 日),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分别对农夫山泉30%农夫果园和水溶C100 西柚汁出具了总砷超标的检验报 告,至今农夫山泉没有收到任何有关这次检验的正式书面报告或通知.根据 浓缩果汁的生产工艺流程 《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 收到检验结果5 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食品生产者. 分析如下:笔者认为农夫山泉连续犯了概念错误,导致连续得出错误的结论。 农夫山泉在此犯的第一个概念错误是将检验报告出具时间和海口市工商局收 到检验报告时间视为一谈。根据报道,海口市工商局是11 月23 日才收到海南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11 品检验机构在检验报告的出具日期。农夫山泉犯的第二个概念错误是误认为自身是被抽样检验人。海口市工商局 在10 月19 日的抽样中,被抽样检验人并不是抽样食品的生产者,而是经销 这些食品的经销商。农夫山泉的身份是食品生产者,从来不是被抽样检验人。 《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第 (八)项是这么规定的:“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 验人。”也就是说,海口市工商局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有义务通知的,并不是 食品生产者农夫山泉,而是被抽样检验人经销农夫山泉的经销商博鱼。至于通知 食品生产者的规定是有,《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从内容来看,未提到通知期限和 通知方式。 农夫山泉认为海口市工商局第三处涉嫌违法行为,是剥夺被检单位依法申请 复检的权利,自行复检.相关法规规定,当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申请复检,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而海口 市工商局对农夫山泉申请复查的要求置之不理,并认为只能在市场上重新抽 样送检。11 月27 日,海口市工商局连夜将抽检产品备份送往中国检验检疫科 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自行复检.这些做法没有履行作为一个执法机关应遵 守的法律规程,同时再次剥夺了农夫山泉的告知权和复检权,也损害了检测机 构的公信力。 对此笔者分析如下:海口市工商局11 月27 日自行复检的行动,无法律依据支 持导致造成程序违法,这笔者也无疑问。但农夫山泉认为海口市工商局连续